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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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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州化解林权争议的思考

  梁世生

  一、我州化解林权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我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政府及职能部门、人民法院在化解林权争议中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尽管如此,由于林权争议历史久远、异常复杂,我州在化解林权争议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力量投入不足,人员素质不高。

  我州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般只有一、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却要面对全乡镇大量的各式各样的纠纷。由于人员不足、力量不够,有些复杂的林权争议只好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一定程度上又激化了矛盾。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复杂、牵涉利益大、当事人认死理的林权争议案件难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不得不进入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这需要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实践中由于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和能力不足等原因,政府对于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不在少数。

  (二)案件处理程序多、周期长、循环往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林权争议行政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为: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要将林权争议的处理程序全部走完,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被上级人民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则开始第二次循环。如此往复,处理、复议、诉讼在循环,纠纷在延续,除非行政相对人息诉,否则,永无休止。    

  二、妥善化解林权争议的政策和法律建议

  (一)重视调解在化解林权争议中的作用。

  调解曾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独特作用。林权争议多数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情况一般都比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调解,互谅互让,才是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否则调解不成会引发从行政处理到行政复议再到行政诉讼一、二审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乃至案件的循环处理,因此,再怎么强调调解在化解林权争议中的作用都不为过。

  当前,我们在调解工作中,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走形式、和稀泥,敷衍了事,没有认识到调解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认识到调解不成的严重后果,没有花极大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去。

  (二)增强依法处理的能力。

  由于林权争议历史演变复杂、原始资料缺失、纠纷时间长,遗留问题多等客观原因,给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化解林权争议过程中,要强化对复杂法律事实的综合判断能力和证据分析能力,努力提高依法调查取证、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化解林权争议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告知、听证、调解、送达等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化解林权争议是一项十分复杂、重要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这项工作有充足的资源保障。由于化解林权争议是一项涉法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化解林权争议的相关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现阶段,可聘请既懂理论又熟悉实务的法律专家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有争对性的培训,尽快提高这支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

  此外,林权争议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工作办案难度大,受当事人误解多,其艰辛程度、素质能力要求不亚于法官。从某种程度而言,法官只需坐堂审案,而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办案人员需反复深入实地调查取证,这需要办案人员具有农村工作经历,熟悉社情民意,否则寸步难行。我们现在的体制是法官有办案津贴,而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没有办案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积极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加以重视、妥善解决。

  (三)完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已经十多年未予修改,已不适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形势发展的需要,已不适用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的需要。作为专门规范林权争议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调查取证、告知、听证、调解、送达、时限等程序;二是受理范围等。

  此外,关于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循环诉讼的问题,因为人民法院只对政府行政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无权对自然资源权利归属进行实质性处分,这是导致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循环诉讼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变更判决的范围:只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这两种情形。为解决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案件循环诉讼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应将自然资源权属行政争议案件纳入变更判决的范围,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合法的,可直接撤销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对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直接判决,这样,当事人最多走完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案件就可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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