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之一:大幅调整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原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州内的参保情况:截至今年5月1日,参保的非企业单位627家,占参保单位总数的30.9%;非企业单位参保人数为41181人,占总参保人数的27.7%。(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