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首先经过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 一、申请主体及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应递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限。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受理工伤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