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职工李某于2011年12月23日下午下班回家途中被人打伤,经公安机关侦破后结案结论为因感情纠纷被他人报复打伤。2012年3月12日李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李某对此结论不服,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政策释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李某的意外伤害是在下班途中由于感情纠纷遭打击报复造成的,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六款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周公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