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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6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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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华社福州8月25日电(记者 胡 苏)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福建省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物价局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医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医院制剂的含义、价格管理权限、价格申报程序、定价原则、核算方法和定额生产费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配制自用或者调剂使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次制定的办法,首先明确了定价原则。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不超出价格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办法还就规范剂型名称,严控成本费用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好价格政策,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如有发现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超出最高零售价格的,福建省各级价格部门将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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