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欧阳仕君 通讯员 龙浩 谭雪梅)抢劫38元,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近日,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康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2年9月4日凌晨,康某伙同几位少年(未成年人)翻墙进入泸溪县一所中学,溜入男生宿舍,进入宿舍后将正在睡觉的学生杨某等人叫醒,抢走其23元钱,随后向另一名学生唐某要钱,唐某在被打后将身上的5元钱给了康某等人,然后康某从宿舍外面捡来一根木棒,将正在睡觉的学生全某叫醒并强行搜身,将其身上10元钱抢走。此事被学校的老师发现并报警,当日,康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