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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评论 | 严防重治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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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兴

日前,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湘西州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2年9月22日中午,在吉首某小区内修理小推车的杨姓老人,被高空掉落的一个电钻工具箱砸伤。事发后,吉首警方多方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凶器”可能是从老人站立处楼栋单元4楼以上掉落。老人遂将该单元4楼以上的13户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13户业主每户补偿老人1218.49元。判决后,涉诉业主全部服判息诉,并为此共同买单。

楼上人“随手一抛”,楼下人“祸从天降”。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同隐形的“炸弹”。看似不起眼的半瓶水、一个鸡蛋、一个空酒瓶、一个工具箱……从高空抛坠下来的冲击力和破坏力都是十分巨大的,轻则吓人、重则伤命,由此引发的悲剧不胜枚举。加之高空抛物行为任意性、随机性、隐秘性强,又因住户多、取证难而广受诟病,令人深恶痛绝。

高空抛物,抛下的是物品,舍弃的是文明,触犯的是法律。2021年,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同年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肇事者不仅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通俗地说,今天扔下去的东西,换回来的可能是明天的镣铐。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要严防也要重治。我们每个公民都要牢固树立“抛不得,不抛德”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严守社会公德,经常检查维修自家的外墙、窗户、阳台,从自己和家人做起,相互监督提醒,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依靠科技,通过“人防”“物防”“技防”多管齐下,把安全防护网织得更密;同时,严查严办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肇事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以“法也责众”强化震慑效应,合力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李再兴编辑:杨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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