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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老赖”拒不还款 法院深夜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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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6月3日讯(彭浪 李笑阳)“今天,我先还8000元,剩下的分期再还。”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夜晚“亮剑”出击,拘传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追回部分欠款。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某某共欠杨某某4.3万元。2023年3月3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田某某当场支付2万元,余款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还款期限已至,被执行人田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尚余2.3万元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田某某每天外出消费,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支付,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惩戒。

“法官,田某某又要外出消费了。”5月13日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后及时与法官联系。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遂将其带上警车,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耐心沟通,当日23时30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8000元,双方就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不配合的行为,法院将会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被执行人以案为鉴,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老老实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作者:彭浪 李笑阳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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