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11月11日讯(彭佳)近年来,一些人出于牟利目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电话卡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出售电话卡,甚至在知晓其售出的电话卡因涉及诈骗已被封停后,继续从事该非法活动,共计出售电话卡30张。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白某某的邀约下,在知晓“高价、大量收卡”异常且电话卡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收购并转卖电话卡20张,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后经查实,2人售出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已查明的诈骗金额高达约8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出租、出售自己的或收购他人的电话卡,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诈骗、洗钱、传销等犯罪活动。即使本人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仍然提供便利,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涉案人员还将面临信用惩戒,影响贷款、出行以及就业。请广大市民切莫因小利出租、出售电话卡,妥善使用、处理自己的电话卡以及其他证件,拒绝非法交易,筑牢法律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