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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封闭矿洞内盗采朱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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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1月6日讯(田红芳)2025年12月29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名被告人因非法采矿罪获刑,同时需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经事先预谋,购买水钻、发电机、绳子等作案工具,用水钻打开茶田镇某矿洞通风井,潜入已封闭的矿区。作案期间,杨某四负责洞外值守、运送物资,其余6人在洞内持续作业5天,共盗采朱砂散矿石约200斤及一块朱砂晶体状原矿石,价值合计25万余元。

经过专业评估,此次盗采行为对局部矿洞稳定性造成了影响,有可能引发矿洞坍塌,进而导致地面塌陷等严重安全隐患。茶田镇地处湘黔交界地带,辖区内包含九重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溶洞、地下水资源丰富,一旦遭受破坏修复难度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已封闭矿区范围采矿,涉案矿产品价值达25.52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7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并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专家评估等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均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共计1.12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作者:田红芳编辑: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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