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4月14日讯(彭佳)射钉枪是建筑装修中的常见工具,可一旦被改装、滥用,就可能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形炸弹”。近期,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改装射钉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田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同向某通电话时,与电话另一头的某人发生争执。得知向某正在某烧烤店吃夜宵,田某某当即赶往该店,想要问清与其发生争执的具体人员。到达烧烤店后,与向某一同就餐的彭某某主动承认,此前在电话中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的人是自己。田某某随即要求彭某某道歉,遭到拒绝。随后,田某某走出烧烤店,从自己车上取出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并装上射钉弹,直接朝彭某某所在方向开枪射击,所幸并未射中,之后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当晚,彭某某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次日便找到田某某,现场查获改装射钉枪1把、射钉弹5发,并将田某某抓获归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改装射钉枪被依法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公安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射钉枪1支及射钉弹5枚,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田某某持有的改装射钉枪,经鉴定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且具有致伤力,依法认定为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