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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洗金”实为“偷梁换柱” 男子调包老人金饰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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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6月2日讯(周奕舟)黄金首饰不仅价值贵重,往往还承载专属回忆与特殊寓意。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老年群体的黄金首饰盗窃案。不法分子假借免费清洗黄金首饰之名,暗中调包老人纯金戒指,窃取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陆某某事先筹备金饰清洗工具及一枚假金戒指,从娄底市新化县驾驶摩托车前往保靖县,一路伺机作案。当日中午,陆某某抵达保靖县迁陵镇某村,以“高价收购旧版钱币”为借口与被害人搭讪攀谈。在得知无旧版钱币可交易后,陆某某发现被害人戴有一枚金戒指,随即主动向老人推销免费清洗金饰服务。在清洗过程中,陆某某趁老人不备,将自己事先携带的假金戒指同被害人的金戒指进行调包,得手后立刻逃离现场。案发数日后,家属发现老人的金戒指色泽、质感异常,辨认出首饰被调换,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害人被盗的金戒指价值2500余元。

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500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对象为农村老年人,从重予以处罚;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针对侵害老年群体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原则,坚决守护老年人合法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各类坑老、害老违法犯罪行为。广大老年群众要时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免费清洗、免费鉴定、高价回收等上门服务,不随意交付金饰、首饰等贵重物品,如遇可疑人员、可疑行为,及时告知家属或向公安机关求助,切实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周奕舟编辑:石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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