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  > 通知公告
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热线的公告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为强化社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现将州政协“改善生态环境”民主监督工作有奖举报内容纳入《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州环发〔2020〕27号)适用范围,现就设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热线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辖区范围内,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6.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

7.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

8.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10.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11.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100公斤以下的。

如果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11种,但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实施奖励。

三、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三)来信来访举报: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访科(地址:吉首市文心路1号;邮编:416000)。

作者:政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孙莹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