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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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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月1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于2024年1月12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西。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实施法治湘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城乡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州与以德治州相结合,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和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州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

第十二条 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市和乡、镇(街道)的政权建设,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农村集体经济等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鼓励村(社区)以互助小组、家庭为基本单元,采取院坝会议、日常互访等形式,开展党建引领下的互帮互助基层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州按照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根据权限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土家族、苗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四章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科学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加快自治州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在转移支付、项目安排、债券资金、奖补政策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照顾。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制度、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等采取就业帮扶措施,扩大就业渠道,引导劳动力就业创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生态休闲农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庭院经济,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扛牢精准扶贫首倡地的政治责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围绕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方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示范区。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农村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引导支持鼓励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流转或退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自然恢复、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区域体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格局,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设全国绿色低碳发展样板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综合补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行林长制,加强森林防火、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禁止破坏森林、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发展林下经济,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生态产品保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资源、环境、消费等因素,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湘西黄牛、湘西黑猪等绿色生态养殖业和茶叶、猕猴桃、油茶、柑橘、中药材等特色种植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规划建设新型可再生能源,推进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建设开发,支持县、市开展试点,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和开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与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交流与协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协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招商引资,引导、吸引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本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绿色化、节能低碳化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园区服务体系,改革园区管理机制体制。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和物联网、区块链、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治州区位和资源优势,改造提升酒业、矿业、生物医药、特色食品、民族工艺品等传统产业,巩固延伸矿产品精深加工优势产业,培育壮大铝基复合材料等新兴产业,布局电子信息、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引导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武陵山区承接产业转移新高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乡融合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提质升级全州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湘鄂渝黔红色文化教育和红色旅游基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湘西世界地质公园等建设,建设文旅融合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内外享有盛名的旅游目的地。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及相关产业,保护投资者、经营者、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高质量教育,普及普惠学前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发展技能型职业教育和内涵式发展的高等教育。支持吉首大学开展‘双一流’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特殊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继续教育,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规范举办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自治州的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招生有关政策和自治州建设需要,对本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对本州的考生根据情况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设新时代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事业,实施科教兴州、人才强州、创新驱动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建设区域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推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与科研开发相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规范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现代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培育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等文化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利用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花垣十八洞村、矮寨大桥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文艺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等民族文化遗产和传统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文艺创作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开展传播、展示活动,传承、发展优秀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设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健康湘西建设。开展中西医药研究工作,加强中医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土家医药、苗医药等民族医药,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制度建设,开展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编制人口发展规划,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促进自治州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生育支持办法。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利用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儿童之家、村居综合照料中心、慈爱园等多种形式,帮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解决生产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鼓励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完善保障和关爱服务制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完善现代新型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发展养老事业,培育养老产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做好全州干部人才工作,建立健全干部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机制,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年轻干部和专业化人才,为自治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工作人员时,依照国家规定,对自治州户籍人员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报考条件。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和绩效奖励等福利待遇,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适时提高村(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报酬,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湖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支持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法律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健全债务管理风险防控和考核问责制度,将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接受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保障,在财政、金融、就业、基础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脱贫人口较多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本州各族人民共同建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民族地区团结奋斗共同富裕标杆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定期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民族理论研究和政策学习宣传,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

自治州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按规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每年九月二十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起施行。


编辑:胡迎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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