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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气规发〔2025〕1 号)的要求,湖南省气象局对《湖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气规发〔2024〕2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重新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湖南省气象局
2025 年 11 月 5 日
附件:《湖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