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女士提问:
您好,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等。但在进行装修报备时,物业公司要求缴清物业欠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但这部分费用实际为前业主拖欠,请问我该缴纳此费用吗?
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法律咨询专席解答:
您好。原则上,您无需承担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装修报备,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是原业主与物业公司,您不是该合同签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债务转移至您需要同时满足:①您与原业主有明确书面约定(如合同写明“买方同意承担交房前欠费”),②物业公司同意,③您知情并自愿接受。您并未作出该承诺,仅“知道欠费事实”不等于同意代偿。作为新房主,您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物权),装修报备是您的正当权利,物业公司无权以他人欠费为由设置障碍。
具体维权步骤如下:1.书面告知物业公司,明确立场。建议撰写《告知函》,一份交给物业,另一份请物业盖章或签字确认收到,如拒收则用手机录像留证。2.拨打当地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电话(或12345市民热线),投诉物业公司违法捆绑收费、无理阻挠装修。提供《告知函》、物业拒绝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主管部门可责令物业限期改正。3.若物业仍不配合,您可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立即为您办理装修报备手续,并赔偿因延误装修造成的损失(如租赁额外住房的费用)。
团结报全媒体记者 余江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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