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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 星期 [ 标题导航 ] [版面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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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消极腐败应健全“四项机制”

  刘鸿宾

  消极腐败是指与积极腐败、黑色腐败相粘连、最靠近、易恶化为积极腐败、黑色腐败的,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惩处档次的各种腐败行为的总称。消极腐败的危险是党面前的“四大危险”之一。笔者认为,惩治和有效预防消极腐败,应在教育、制度、监督、惩处上多管齐下,创新和健全“四项机制”。

  

  创新教育模式,健全和完善宗旨教育的评价机制 

  

  一、结合教育主体,把宗旨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核心,健全教育主体的评价机制。引入和健全对教育主体的评价机制,有利于增强教育主体的责任感,使教育主体真正成为锻造优秀干部的熔炉,成为培养先进人物摇篮。

  二、结合当代实际,拓展和丰富宗旨教育内容,健全宗旨内容的评价机制。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着时代变化在不断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当前主要面向60后、70后、80后党员干部教育,以后还将面向90后等新时期党员干部教育,教育内容的拓展与丰富是新时期教育成败的关键。基此,更应居安思危,在教育内容上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机制,以满足新形势下宗旨教育的需要。

  三、结合本职工作,长期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健全教育客体的评价机制。对于党员干部本人,要学用结合,做到学以致用,要在其具体工作中具体观察,可以应用量化实事的标准予以评价,促使其工作办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到宗旨中去,回宗旨中来”,以此彻底切除“官本位”的毒瘤。

  四、结合教育效果,改革创新宗旨教育形式,健全教育实效的评价机制。要转变教育方式和形式,改“程序式”教学为“实效性”教学,要把课堂搬出教室,放到群众遇到的“重、大、难”问题的解决中去,体察百姓疾苦,探讨解决方法,以“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来检验和体现教育实效。此四者相互依托,相辅相成,必须同上并进。

  

  创新赏罚模式,健全和完善赏罚分明的衡量机制

  

  一、应完善对事的赏罚。要以单桩工作的执行及完成情况为赏罚单位,打破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而笼统的衡量机制及赏罚模式。防止在赏罚上以偏概全,防止在衡量上“粗、漂、假、空”,有利于执事人员包括执行赏罚人员集中精力,并能增强积极性和激发工作热情,不因一事的失误而影响对他事的投入。

  二、应完善对人的赏罚。完善对人的赏罚与衡量亦应从细节抓起,应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去正确评判其事其人的功过是非。对成功之事,要重赏其中成事者,要轻罚其中败事者;对失误之事,要重罚其中败事者,要轻赏其中成事者。通过对个体的科学衡量和得当赏罚,既可发现个体差异、天赋和特长,做到因材使用,又可重视其灵性与优点,有效防止“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等现象的发生。

  三、应完善对赏罚结果的应用。一是科学准确地衡量干部个体的执事情况;二是对执事结果包括赏罚结果要建立和及时录入相应的数据库,进行量的积累。在物质激励干部和在干部考察任用时,只需从数据库中调取数据同向比较,分层奖励,同时优者推“上”,劣者拉“下”,并在公示时公示干部相关执事数据。此必可防奖励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考察干部“空谈空荐”和任用干部“唯亲唯近”等不正之风,必能“让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必能盘活干部“能上能下”“能屈能伸”和“竞相干事”的新局面。

  

  创新监督模式,健全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处理机制

  

  一、对各种消极腐败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全面深入公开到位。要做到把各类消极腐败行为提升到违纪行为的高度,在党纪政纪及惩处上给予明确规定,做到“有的放矢”。要把已经成文明确的各类消极腐败行为全面深入公开到位,让党员干部和群众熟知消极腐败行为的本质与表象,有利于党员干部规范行为,有利于党员干部之间相互监督,并有利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二、拓宽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必须建立完善书面、电话、网络三管齐下的举报投诉体系,必须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窗口和重要部位公布举报投诉地址、电话及举报投诉方式,并为取证需要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窗口和重要部位安装和启动音像监控设备,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全程监控。

  三、完善和执行好保密责任制度。保密责任制度是否完善和执行好,事关群众对反腐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任,事关群众对举报投诉的积极性,事关群众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的选择。因此,要紧随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举报投诉保密制度,从重惩治泄密者,切实保护好举报投诉者,切实为举报投诉人扫除后顾之忧。

  四、及时、快速进行核查和处理。要严格执行信访件和投诉件的核查办理时限,严格审批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件,加强与举报投诉人员沟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解释延长办理事由,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对办理工作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无故拖延办理和在办理中有失公正现象的产生。

  五、完善明察暗访和通报制度。暗访是掌握真情况和发现真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对地方各级各部门主动提高执行力和消除消极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通过合理选择明察、暗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消极腐败行为的公开及群众举报投诉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适时给予通报,确保基础完善、渠道畅通。    

  

  创新惩处模式,健全和完善惩处工作的治本机制

  

  一、应将消极腐败列入查处和打击范围,切实加大查办力度,进行有效惩治,既有利于对消极腐败行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又有利于提醒处在腐败边缘的少数党员干部勿存侥幸之心。

  二、推行公检法司等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所在单位办案机制。这既是深化反腐败组织协调机制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新合力搜寻新线索加大打击力度的需要。公、检、法、司在查办案件中常常触及到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因这些行为不构成违法且非案件主线而多被忽视,较大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案源的流失,纵容了部分腐败行为的存在。不言而喻,推行该机制,不仅可防止案源流失,而且可形成多层面全方位反腐格局,真正做到密而不漏。

  三、推行标本结案制。不仅仅以惩处为目的,而要求任何案件,凡是案发原因未找准,应吸取教训未总结到位,整改措施未落实的,都不能视为案件工作的结束,都不能视为结案。以此打破单纯办案单纯惩处的方式,深入到管理层次,发现案发单位、部门、地区防腐方面的各项漏洞,督促健全规章,加强管理,达到治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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