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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交易起纠纷 法官释法厘清“定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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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网6月23日讯(胡小康)线上二手交易便捷实惠,却易因“定金”约定不清起纠纷。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二手手机买卖纠纷,在高效化解矛盾的同时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在校大学生牛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看中向某标价4000元的苹果手机,双方约定定金500元。牛某支付500元定金后,又追加转账1500元,累计付款2000元。后向某未按约定发货,牛某诉至法院,主张2000元均为定金,要求向某双倍返还4000元;向某仅同意退还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联系到向某后,快速开展调解工作,告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有履约担保效力,收受定金方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未明确为定金的预付款,仅需原路返还。本案中,手机总价4000元,法定定金上限800元,双方约定的500元定金合法有效,剩余1500元未约定性质,应认定为预付款,故向某需返还牛某双倍定金1000元及1500元预付款共计2500元。经耐心沟通,向某当场退还2500元,牛某表示认可并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交易中,消费者常混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等概念。“定金”适用双倍罚则,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超额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只能作为预付款处理。广大消费者应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若遇纠纷应留存好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胡小康编辑:石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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