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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入镜”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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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芳 米希媛

走在路上时被直播、健身锻炼时被直播、大快朵颐时被直播、在公共泳池洗澡时被直播……互联网时代,走播、街播等直播形式越来越多,许多路人甚至在不知情情况下就作为画面主体“被入镜”。

这些拍摄行为,由于镜头画面涉及私人生活,或者你我熟知的某个场域、某个话题、某个人物,大波网友在猎奇心理驱使下,涌进直播间或者视频评论区,对画面主体进行围观讨论,而其中的恶意曲解、揣测远远超过拍摄行为本身。

将他人清晰面孔长时间暴露在视频画面中,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显然,以个人利益为导向,将镜头对准无关主体,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当前,手机已经成为人人手握的“摄像机”,流量浪潮下,网民用镜头传递美好生活或进行创意营销宣传,以获得网络曝光,实现流量变现,这本应是互联网时代踩准“风口”的顺势之举,却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变了味、走了样。如何推动这一新兴事物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需网民、司法机关和平台从多维度发力。

一方面,每位网民须具备基本网络素养,破除“流量”迷障,在拍摄视频或者直播前,应事先对画面主体进行充分告知,征得其同意,或在拍摄过程中主动避开无关主体,主动对网络评论进行引导,将流量凝聚到正能量的主题上来。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为“被入镜”者撑腰,强化互联网时代的侵权案例宣传,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网民提供援助。

此外,网络平台不该“作壁上观”,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担负起自身职责,积极建立起维权绿色通道和快速响应制度,维护“被入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侵权者作出警示或限制。

作者:王海芳 米希媛编辑: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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